为体现中山医院工会大家庭的温暖,贯彻和谐建院的精神,加强对职工的日常慰问的管理,特制订此规定。
一、慰问对象:本院在职职工,退休职工
二、慰问经费由工会经费支出。
三、慰问标准:
(一)职工因病住院(包括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),部门工会可购买食品、营养品、水果上门慰问职工。原则上价值不超过100元。
(二)职工的直系亲属因病逝世,部门工会在参加悼念活动时,可以订购花圈、花篮等。原则上价值不超过200元。
(三)本院职工在工作中遭到病人或家属的辱骂、殴打等情况,由医务处在调查后确定是否启动特殊慰问金。工会将协同医务处、职工所在部门对职工进行慰问。特殊慰问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。
四、经费使用财务手续:
部门工会在慰问职工后,凭发票经部门工会主席、工会专职副主席签字后,至工会财务部门报销。
五、本规定经2010年1月26日职代会主席团讨论制订。